一、冷静期内加盟费可以要求退费
根据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》第12条的规定,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,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内,可以单方解除合同。然而,实际操作中,很多特许经营合同并没有明确约定这个解除在一定的时间内,或者即使约定了,在一定的时间内也不会太长。因此,被特许人(加盟商)在签订合同后,若决定解除合同,必须在约定的冷静期内迅速行动,并以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特许人解除合同,要求退还加盟费。如果特许人迟迟不退还加盟费,被特许人可以通过诉讼,要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时间,并要求特许人退还加盟费。
二、过了冷静期,特许人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可以要求解除合同
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时,特许人需要披露所有相关信息,但很多情况下,特许人并不会完全披露所有信息。根据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》第23条,如果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,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并要求退还加盟费。然而,实践中并不是所有未披露信息的情况法院都会支持解除合同,需要综合考虑隐瞒信息是否与核心经营资源有关、与真实情况的背离程度及其是否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等因素。
三、特许人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要求解除合同
特许人如果存在以下严重违约行为,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,被特许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加盟费:
- 违反区域限制约定
- 未履行选址义务
- 未对被特许人进行培训
- 未按时交付经营资源,导致无法正常经营
- 未按时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或服务,或提供的产品、服务不符合约定或法定要求
这些违约行为都会影响到被特许人的正常经营,被特许人可以以此为依据要求解除合同。
四、通过诉讼确认特许经营合同无效或撤销该合同
如果特许经营合同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则该合同无效。以、胁迫、乘人之威、显失公平、重大误解等情形订立的合同可以撤销。然而,实际操作中,对于被特许人举证要求较高,作为被特许人的乙方,很难举证说明存在这些行为。因此,通过这种方式达到退还加盟费的目的,难度较大。
然而,有一种情况是特许人是个人或个体工商户,非企业主体从事特许经营活动,这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法院会判决特许经营合同无效。此时,被特许人可以要求退还加盟费。
结论
在面对加盟费退还问题时,被特许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。通过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条款,及时采取行动,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。